云光艳、刘小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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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36号案件名称
云光艳、刘小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云光艳;刘小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勉县。被执行人:云某某,男,汉族,住宁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陕0725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拖欠的搅拌机租赁费13200元,定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履行3200元,2021年3月31日之前履行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元。逾期,被执行人云某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9265元,要求被执行人云某某履行上述款项。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云某某在银行存款2600元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存款80.62元已扣划,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登记车辆已查封,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某某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云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云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云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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