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01民初87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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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01民初870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邱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01民初870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562E。负责人:杨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明,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勇,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杰,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晴隆县,现羁押于贵州省安顺监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诉被告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以“被告邱杰之父已经代被告补交欠付购房按揭款,并承诺按原合同履行义务,达成庭外和解,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正当理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成武审 判 员 廖应国审 判 员 黄培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雄书 记 员 韦能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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