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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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787号案件名称
金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787号申请执行人金哲与被执行人黄绪娟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2401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哲与被执行人黄绪娟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绪娟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87号之一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绪娟名下的大众汽车牌(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2021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87号之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黄绪娟的丈夫王洪波死亡抚恤金1万元。2021年8月3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2元,将剩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金哲指定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87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了被执行人黄绪娟名下的大众牌(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的冻结。同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87号之四,解除了金哲名下位于延吉市友谊路22-14-7【1-5-2】的房屋产及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中“被告黄绪娟支付原告金哲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保全费100元”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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