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72号案件名称
王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朱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某,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朱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朱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货款共计14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1年6月30前给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65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朱某给付王某货款20000元,现尚欠货款125000元,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朱某给付货款共计70000元,协议达成时给付1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22年12月31前给付50000元,其余的货款王某自愿同意放弃。二、如被执行人朱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内容的执行。三、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朱某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10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蒙朝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59号之一 下一篇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阙伟冬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7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