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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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阳南路2号崇业商业广场C栋。负责人:蒋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海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本息等共计52799853.36元。该案于2021年8月4日恢复执行,同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9月2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股权(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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