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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觅、雷宗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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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14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义觅、雷宗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义觅;雷宗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1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义觅,男,1995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三都县。被执行人:雷宗洋,男,1980年08月0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宗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宗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6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昌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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