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生珍、马明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7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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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746-1号案件名称
贺生珍、马明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贺生珍;马明山;杨海生;郝占娥;贺生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746-1号 原告贺生祥,男,汉族。原告郝占娥,女,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义,男,汉族,系二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杨海生,男,汉族。被告贺生珍,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孙淑迪,系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明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贺生祥、郝占娥诉杨海生、贺生珍。马明山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生祥、郝占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祥、郝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贺生祥、郝占娥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海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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