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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生珍、马明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7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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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746-1号
  • 案件名称

    贺生珍、马明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贺生珍;马明山;杨海生;郝占娥;贺生祥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3746-1号 原告贺生祥,男,汉族。原告郝占娥,女,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义,男,汉族,系二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杨海生,男,汉族。被告贺生珍,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孙淑迪,系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明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贺生祥、郝占娥诉杨海生、贺生珍。马明山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生祥、郝占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祥、郝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贺生祥、郝占娥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海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质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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