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0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089号案件名称
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旷昕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089号原告:西安旷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李,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罗宝利,职务不详。被告: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柯善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旷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西安旷昕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旷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后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明、刘连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269号 下一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景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95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