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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9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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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9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彭丽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959号之一原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长城,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5735631344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协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彭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790397678。被告:彭丽娟,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22日,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彭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准许对被告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409376.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原告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409376.8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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