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高鹏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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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3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高鹏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高鹏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高鹏,男性,1978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高鹏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鹏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55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鹏在华夏银行11×××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980.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明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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