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44号申请人:栾洪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栾庄村**号。被执行人:乔成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保店镇铁庄村*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栾洪少被执行人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