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洪少、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44号

由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21/9/22 0:00:00在山东省宁津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效的栾洪少;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344号
  • 案件名称

    栾洪少、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栾洪少;乔成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44号申请人:栾洪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栾庄村**号。被执行人:乔成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保店镇铁庄村*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栾洪少被执行人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