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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柴某某等与赵某某、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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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38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柴某某等与赵某某、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柴翠花;姚立新;姚思琪;张阿岳;张月妹;张晨;赵雪华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385号原告:张某1,男,193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柴某某,女,1942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某2,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姚某1,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姚某2,女,199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张3,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某1、柴某某、张某2、姚某1、姚某2诉被告赵某某、张3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1、柴某某、张某2、姚某1、姚某2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柴某某、张某2、姚某1、姚某2撤诉。审判员  朱跃星书记员  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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