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柴某某等与赵某某、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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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385号案件名称
张某1、柴某某等与赵某某、张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柴翠花;姚立新;姚思琪;张阿岳;张月妹;张晨;赵雪华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385号原告:张某1,男,193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柴某某,女,1942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某2,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姚某1,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姚某2,女,199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张3,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某1、柴某某、张某2、姚某1、姚某2诉被告赵某某、张3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1、柴某某、张某2、姚某1、姚某2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柴某某、张某2、姚某1、姚某2撤诉。审判员 朱跃星书记员 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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