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2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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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234号之三案件名称
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23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倪杰,总经理。被申请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甘列章。申请人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1234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伟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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