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朔州市新动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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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689号案件名称
孟某与朔州市新动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孟某;朔州市新动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孟某,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朔州市新动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新动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被上诉人朔州市新动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殷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彦邢晓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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