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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宁与李建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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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631号
  • 案件名称

    裴宁与李建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裴宁;李建岗;高文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性,1973年02月0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5037,住靖边县。被执行人:裴某,女性,汉族,住靖边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05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靖定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裴某、李某某借款合格纠纷一案中,查明于2014年8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靖法执字第00940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高某某,并该房产抵偿(2013)靖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的执行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雷斌琦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宏叡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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