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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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888号案件名称
陈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某;胡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1888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胡某,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胡某的诉讼代理人杨艳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36608.3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达成劳务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如期完成了协议内容,并配合被告参与验收资料的收集归档及售后服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及相关费用36608.37元。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的数量、时间及应付的款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被告现已支付10800元预付款,之后还支付了3760元,共计14560元;原告完成的项目不符合要求及合同的约定,导致工程烂尾,致被告至今未收回项目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3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签订《建行项目实施协议书》,双方就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各网点大堂无线应用暨分行网络灾备实施项目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实际为劳务合同,原告诉称被告未支付劳务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因没有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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