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萍兰、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17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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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1764-1号案件名称
钟萍兰、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萍兰;陈小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1764-1号原告:钟萍兰,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陈小玲,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钟萍兰与被告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钟萍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萍兰撤回对被告陈小玲的起诉,是基于案情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萍兰撤回对被告陈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钟萍兰负担。审 判 长 许志清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戚国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小娇书 记 员 陈洪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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