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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萍兰、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17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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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1764-1号
  • 案件名称

    钟萍兰、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钟萍兰;陈小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1764-1号原告:钟萍兰,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陈小玲,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钟萍兰与被告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钟萍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萍兰撤回对被告陈小玲的起诉,是基于案情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萍兰撤回对被告陈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钟萍兰负担。审 判 长  许志清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戚国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张小娇书 记 员  陈洪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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