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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爽与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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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374号
  • 案件名称

    李立爽与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立爽;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谷春荣;付欣;李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74号原告:李立爽,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一: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褚鑫,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伊通县。        被告三:谷春荣,女,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四:付欣,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五:李巍,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爽与被告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谷春荣、付欣、李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李立爽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李立爽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凤美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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