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爽与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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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374号案件名称
李立爽与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立爽;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谷春荣;付欣;李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74号原告:李立爽,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一: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褚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二:褚鑫,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伊通县。 被告三:谷春荣,女,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四:付欣,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五:李巍,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爽与被告吉林省鼎元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褚鑫、谷春荣、付欣、李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李立爽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李立爽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凤美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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