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舜、侯旭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4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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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4400号案件名称
赵舜、侯旭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舜;侯旭;刘宗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4400号申请执行人:赵舜,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侯旭,男,200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刘宗琼,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旭、刘宗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82执4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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