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舜、侯旭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44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4400号
  • 案件名称

    赵舜、侯旭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舜;侯旭;刘宗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4400号申请执行人:赵舜,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侯旭,男,200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刘宗琼,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旭、刘宗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82执4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