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某1、杨某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2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238号
  • 案件名称

    闫某1、杨某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闫某1;杨某;闫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238号原告:闫某1,男,194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原告:杨某,女,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闫某2,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化,住内丘县,系二原告次子。被告:闫某3,女,1964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系二原告长女。被告:闫某4,女,1970年8月8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系二原告次女。被告:闫某5,女,1972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系二原告三女。被告:闫某6,男,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系二原告长子。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某1、杨某与被告闫某6、闫某2、闫某3、闫某4、闫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闫某1、杨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1、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闫某1、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1、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磊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世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