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春阳、文凯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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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15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春阳、文凯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白春阳;文凯;惠小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春阳,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师家园则上城郡小区一号楼。被执行人:文凯,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钟山楼20号。被执行人:惠小艳,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钟山楼20号。申请执行人白春阳与被执行人惠小艳、文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3700元、申请费25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与2021年8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0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惠小艳、文凯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惠小艳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902元,并划拨兑现申请人白春阳,但被执行人惠小艳、文凯名下无工资账户、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白春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春阳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惠小艳、文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白春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白春阳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惠小艳、文凯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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