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刘某1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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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10号案件名称
白某、刘某1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某;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某1,男性,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某2,女性,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某与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工程30号楼×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丘地号×××,建筑面积75.27平方米)由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三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份额为1/3;同时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三人对以上继承房屋在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未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按继承份额承担(本金、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二、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分别给付原告白某、被告刘某1,关于刘某3参保缴费期间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及丧葬抚恤金养清单中的余额8934.55元。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2元,由原告白某负担1300元,被告刘某1、刘某2各1301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5.11扣划被执行人刘某211,789.55元至我院账户,交付申请执行人11536.55元,执行费253.00元已上交。因双方对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工程30号楼×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丘地号×××,建筑面积75.27平方米)由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三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份额为1/3最终处分未达成统一意向,暂时无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7278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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