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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新22民辖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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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民辖终2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龚海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建公司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该案是履行义务的内容,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本案应由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为此,重庆一建公司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得到公正之裁判。        被上诉人奥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奥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及诉状内容,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载明涉案工程地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是合同履行地,该地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重庆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合买提·排都拉审判员    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衣木审判员    刘晓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阿丽亚·铁木尔书记员    胡尔曼别克·卡买勒别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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