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孙长春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6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1694号
  •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孙长春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孙长春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中段26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孙长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长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非法建筑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9月1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提供强制执行必需的中转房屋(或场所),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的执行申请。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强制执行所必需的中转房屋(或场所),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 张 军执行员 :王敬伟执行员 :刁乃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义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