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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华、姜伟强等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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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56号
  • 案件名称

    雷某华、姜伟强等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闻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雷某华;姜伟强;张俊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56号原告:雷某华,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姜伟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娜,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原告雷某华与被告姜伟强、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雷某华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伟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华撤回对被告姜伟强的起诉。        审判员    贾红旗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冰心书记员    谢鹏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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