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华、姜伟强等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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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2156号案件名称
雷某华、姜伟强等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雷某华;姜伟强;张俊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2156号原告:雷某华,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姜伟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娜,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原告雷某华与被告姜伟强、张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雷某华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伟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华撤回对被告姜伟强的起诉。 审判员 贾红旗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冰心书记员 谢鹏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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