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生有、欧德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91民初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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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91民初200号案件名称
向生有、欧德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向生有;欧德美;张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91民初200号原告:向生有,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德美,女,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被告:张屹,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原告向生有诉被告欧德美、张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向生有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生有以其与欧德美、张屹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庭外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撤诉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生有撤诉。案件受理费637.2元,减半收取计318.6元,由原告向生有负担。审 判 员 刘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夏丽琴书 记 员 危 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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