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平、宋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64号案件名称
张耀平、宋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耀平;宋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耀平与被执行人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耀平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腾退位于耀州区药王大道停车场院内300m2场地,并将该场地及所建基础设施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耀平;二、按年租金12000元的标准向张耀平支付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期间的租金、占有场地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从2021年8月2日至腾退场地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场地使用费及相应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891元及本案执行费39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284元。被执行人宋伟正在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张耀平遂于2021年9月26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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