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巴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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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1963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巴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巴文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1963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丰泉(丰泉管理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7Y。负责人:聂泳明,经理。被告:巴文杰,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与被告巴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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