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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雷锡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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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715号
  • 案件名称

    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雷锡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雷锡恩;牛玉良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715号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机构地址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北寨村。负责人:张光雷,任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锡恩,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鄢陵县。被告:牛玉良,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鄢陵县。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雷锡恩、牛玉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哲书 记 员  闫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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