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玉波、曲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00号案件名称
姚玉波、曲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姚玉波;曲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姚玉波,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曲涛,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姚玉波与曲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曲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曲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336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70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玺臣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惠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虎、魏运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478号 下一篇 许昌市建安区小召乡人民政府、雷锡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