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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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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61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4612号 原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032。法定代表人:茹明亮,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琪,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1350。法定代表人:席酉民,常务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展辉,西安市鄠邑区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审查。原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综合服务楼、体育中心合作协议》,约定由其出资在被告取得的划拨土地上建造综合服务楼,其拥有对综合服务楼自建成投入使用起40年的使用和经营权。合作协议签订后,其投入资金并组织施工。综合服务楼于2017年完工,其为经营需要,以被告名义向浐灞生态区规划建设局申请汽车道路开口。2021年被告在未向西安市规划局浐灞生态分局如实披露综合服务楼40年经营权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仅以自己为所有人直接申请修建大门及围墙,规划局仅形式审查后即通过审批。后被告屡次组织人员在综合服务楼门前修建大门及围墙,企图通过修建大门围墙控制对停车场及综合服务楼的控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排除妨害,立即拆除在其经营管理的位于XX大道XX号物业车辆出入口另行修建的门楼及围墙,并向西安市规划局浐灞生态分局申请撤销《关于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工程围墙、大门方案的申请》;2、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1年4月22日其与原告因阻挡施工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原告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11民初550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2021)陕01民辖终316号民事裁定,维持了灞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双方因案涉工程施工纠纷,被告已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辖终316号终审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施工地在浐灞大道南侧东围墙范围,案件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与上述案件因同一事件引起,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尚拥郃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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