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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黄大军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3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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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305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黄大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黄大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3059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379B。负责人陈宏宇,院长。    被执行人:黄大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追缴被执行人黄大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渝0120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审判庭于2021年6月2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大军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黄大军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罚金3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 (2021)渝0120执3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鲍仲容审  判  员  胡克中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 官助 理  徐  琳书 记 员  尹  霈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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