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卫军、xxx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3执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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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执保88号案件名称
石卫军、xxx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石卫军;xxx;周昕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3执保88号申请人:石卫军,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xxx,住所地辽宁省xxx。法定代表人:xxx,系xx。被申请人:周昕,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做出(2021)辽1223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昕在xxx享有的110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壹年。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交付执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线索:申请人石卫军提供由xxx承保的保额为11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被申请人周昕在xxx享有的1100万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昕在xxx享有的110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丁雪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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