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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庆敏、王贵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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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401号
  • 案件名称

    袁庆敏、王贵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袁庆敏;王贵英;赵继朝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401号原告:袁庆敏,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科,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师,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英,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赵继朝,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原告袁庆敏与被告王贵英、赵继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庆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袁庆敏承担。审判员 王 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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