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庆敏、王贵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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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401号案件名称
袁庆敏、王贵英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庆敏;王贵英;赵继朝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401号原告:袁庆敏,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科,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师,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英,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告:赵继朝,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原告袁庆敏与被告王贵英、赵继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庆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袁庆敏承担。审判员 王 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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