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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祎与北京威利文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终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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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346号
  • 案件名称

    鞠婧祎与北京威利文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鞠婧祎;北京威利文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婧祎,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威利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二层2C-16。法定代表人:刘烈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鞠婧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威利文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岩独任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鞠婧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鞠婧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14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鞠婧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8元,由鞠婧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鞠婧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娟书 记 员  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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