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峰、谷一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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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652号案件名称
董建峰、谷一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建峰;谷一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652号原告:董建峰,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现居住地洛阳高新区蓝泊湾小区3-1-603室。被告:谷一冰,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宜阳县。原告董建峰与被告谷一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建峰撤诉处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湾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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