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胥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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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311号案件名称
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胥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胥朝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7311号 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6号12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33696。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被告:胥朝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现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胥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毛宏敏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侯华贞书 记 员 田 琳-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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