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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银航、刘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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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082号
  • 案件名称

    陈银航、刘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银航;刘运红;郑俊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082号原告:陈银航,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运红,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汝州市。被告:郑俊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陈银航与被告刘运红、郑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银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俊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银航撤回对被告郑俊霞的起诉。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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