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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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512号案件名称
李树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树义;王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512号原告:李树义,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军,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李树义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树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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