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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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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512号
  • 案件名称

    李树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树义;王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512号原告:李树义,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王军,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李树义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树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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