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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郭光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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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342号
  • 案件名称

    罗平、郭光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赫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罗平;郭光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342号原告:罗平,男,彝族,1992年1月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被告:郭光进,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原告罗平与被告郭光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罗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 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唐兴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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