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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佐与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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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民申12号
  • 案件名称

    马天佐与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天佐;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天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代建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马天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标堂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6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天佐申请再审称,家标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变相向马天佐收取房价外的费用,损害了马天佐的合法权益。马天佐提交的《尚海郦景名苑商品房预售方案》等材料的内容可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三十万的购房优惠是所有购房者都享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普惠政策。家标堂公司收取十万元的服务费系非法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家标堂公司向马天佐收取十万元服务费,提供给马天佐十万元抵三十万元的购房优惠。马天佐和家标堂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均确认上述内容系口头约定,原审法院认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马天佐支付了十万元之后,在后续购房时,亦享受到了十万元抵三十万元优惠购房服务。马天佐提交的《尚海郦景名苑商品房预售方案》等材料不符合法律对新证据的要求,且也未能证明家标堂公司存在欺诈。现双方合同目的已实现。马天佐仍要求家标堂公司返还十万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马天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天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文才审判员  周宏伟审判员  吴俊海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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