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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潘成俭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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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93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天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潘成俭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天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潘成俭;贾云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931号原告:贾云发,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成俭,男,汉族。    被告:陕西天宏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云发与被告潘成俭、陕西天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云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云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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