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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林、程家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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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278号
  • 案件名称

    马建林、程家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马建林;程家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278号申请人:马建林,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程家取,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马建林与被执行人程家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825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家取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程家取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7月25日、8月5日、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程家取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程家取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有少量存款且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均无存款。3、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程家取所在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程家取因长期在外,基本不回村里生活,外债过多,家庭条件较差。6、本院因他案于2021年9月13日到太湖县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程家取名下车辆。经太湖县车辆管理所核查,查明被执行人程家取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车牌号为皖H×××××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已注销;车牌号为皖H×××××风神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皖H×××××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办理查封手续,但该两辆车暂时无法控制。7、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程家取关联案件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家取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且大部分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程家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程家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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