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韦太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更458号
  • 案件名称

    韦太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韦太衫
  • 案件缘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58号罪犯韦太衫,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吉24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太衫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吉24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太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太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积分105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韦太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太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丛军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重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