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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终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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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民终1329号
  • 案件名称

    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李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401246147XE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现住陵川县。        上诉人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陵川县附城镇窑岭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晋审判员    郭永会审判员    王灵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晓健书记员    闫云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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