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太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祝祖敏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恢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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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恢78号案件名称
旬阳县太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祝祖敏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旬阳县太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祝祖敏;杨才峰;杨远琴;李增琴;邢晓方;刘贵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刘贵兴,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旬阳市太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旬阳市城关镇力源2号住宅小区1幢A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869690906。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祝祖敏,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杨才峰,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杨远琴,女,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李增琴,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邢晓方,男, 1985年7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本院在执行刘贵兴与旬阳市太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权利人申请,裁定追加旬阳市太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祝祖敏、杨才峰、杨远琴、李增琴、邢晓方为被执行人,并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机械设备配件费用等共计96168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588.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剩余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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