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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清华、彭良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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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587号
  • 案件名称

    郭清华、彭良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清华;彭良湘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587号原告:郭清华,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彭良湘,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华与被告彭良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华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清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郭清华负担。审判员  唐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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