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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礼、王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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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942号
  • 案件名称

    王洪礼、王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洪礼;王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礼,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9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王洪礼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洪礼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伟自愿于2021年9月2日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二、被执行人王伟自愿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942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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