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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月秀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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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4746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月秀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月秀;黄小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4746号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梨树山村下朱家组1栋3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晓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月秀,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黄小平,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月秀、黄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秋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谢晨芳书 记 员 李 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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