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异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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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异367号案件名称
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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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异36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法定代表人董鲛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茜,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黄寺路**负责人李延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iv>法定代表人孙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与被执行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2021)辽0103执138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申请追加第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辽宁七星音像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七星国际影城撤回追加申请。审 判 长 高 红审 判 员 黄耀宇审 判 员 佟 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家乐书 记 员 韩旭春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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